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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前位置: 首页 信托产品 华鑫信托-鑫苏124号湖州吴兴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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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从区域经济上看:湖州市,浙江地级市,18年吴兴区GDP547.3亿元,一般公共财政收入 40.9 亿,政府财政收入稳中有升,覆盖率维持稳定;
2.从融资主体看:融资方实控人为吴兴区财政局,AA评级,19年总资产182.6亿元,负债率66%,呈上升趋势。净利润保持在1-2亿,政府支持力度大,未来偿债能力强;
3.从资金用途看:用于补充融资方流动资金;
4.从风控措施上看:担保方一吴兴城投,AA+评级,实控人为吴兴区财政局。18年总资产498.7亿元,负债率63%,年净利润保持在3亿左右,盈利稳定,偿债能力强;
担保方二吴兴南太湖,AA评级,实控人为吴兴区财政局,总资产337.8亿元,负债率66.88%,资金调度能力强;另外提供7.05亿应收账款作为质押;
5.吴兴地处长三角,正着力打造成为“长三角之心”,大力发展纺织、文旅产业,同时随着沪苏湖铁路通车,吴兴区将成为接轨沪杭,苏皖的重要城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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华鑫信托-鑫苏124号湖州吴兴区

24个月

产品期限

基础设施

投资领域

严格配比两大一小

大小配比

安全评级

认购金额(万) 预期收益
100万 ≤ X < 300万 8.0%
300万 ≤ X 8.2%
【发行进度】 2020年03月17日更新:暂停,开打等通知。
产品标签
基本信息
产品名称 华鑫信托-鑫苏124号
发行机构 华鑫信托
产品状态 停售
投资领域 基础设施
产品期限 24 个月
募集规模 5亿元
付息方式 半年付息
投资区域 浙江省 湖州市
大小配比 严格配比两大一小
本期起售日 2020-03-17
收益类型 非保本固定收益
抵/质押率 --
融资方是谁?
湖州申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(简称:申太建设,主体AA)
资金用途是什么?
补充融资人申太建设流动资金
还款来源有哪些?

1、申太建设的日常经营收入,按期还本付息;

2、吴兴城投、南太湖建设的日常经营收入,按期还本付息;


风控措施有哪些?

1、湖州吴兴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;

2、湖州吴兴南太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;

3、申太建设以其与湖州南太湖现代农业综合区开发有限公司(实际控制人

湖州市吴兴区财政局)7.05亿元的特定应收债权转让,到期回购;


项目亮点有哪些?

1, 融资方申太建设,是湖州南太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投资、建设的唯一主体,实控人为湖州市吴兴区财政局,总资产182.6亿,主体信用AA,政府支持力度大,融资渠道通畅,偿债来源保持充足,偿债能力很强!

2, 担保方吴兴城投,主体信用AA+,为吴兴最大的平台公司,吴兴区重要的基础设施建设主体,实控人为湖州市吴兴区财政局,总资产498.7亿,信用良好,企业规模大,担保能力极强;

3, 担保方南太湖建投,是吴兴区东部新区基础设施建设的唯一主体,实控人为湖州市吴兴区财政局,总资产337.8亿,主体信用AA,信用良好,企业规模大,担保能力强;

4, 融资人提供其所持有的与现代农业(实控人为湖州市吴兴区财政局)7.05亿特定债权转让,到期回购;

5, 浙江湖州市,纯地级市,是“长三角城市群”成员城市,与无锡、苏州隔湖相望,2018年,湖州被评为2018中国大陆最佳地级城市30强;吴兴区为湖州市主城区,是湖州市的政治、经济、文化中心,被评为2019年度全国投资潜力百强区、2019年度全国绿色发展百强区、2019年度全国科技创新百强区。

6,2018年,湖州市(GDP)2719亿元,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87.1亿元;2018年,吴兴区(GDP)547.3亿元,全区财政收入40.9亿元。总体而言地方各项财政指标良好,为保障和持续改善民生、促进经济转型等提供了有力的资金支持。


募集账号是什么?

【华鑫-湖州吴兴募集账户】

户名: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

账号:3569 8010 0101 1420 74

开户行: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

备注:***(投资者姓名)认购华鑫鑫苏124号***万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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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》、《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》的相关规定,只向特定投资者展示私募基金和信托资管产品信息,请您阅读并确认:

信托产品合格投资者:

根据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》第六条规定,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,能够识别、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:

(一)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 100 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、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 他组织;

(二)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,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 然人;

(三)个人收入在最近 3 年内每年收入超过 20 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 3 年 内每年收入超过 30 万元人民币,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。

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:

根据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》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:“私募基金管理人、私募基 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,不得通过报刊、电台、电视、互 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、报告会、分析会和布告、传单、手机短信、微信、博客和电 子邮件等方式,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。”

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,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机构和个人:

(一)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机构;

(二)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万元的个人。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、股票、债券、基金份额、资产管理计划、银行理财产品、 信托计划、保险产品、期货权益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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