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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从区域经济上看:连云港市隶属于江苏省,2018年实现GDP2771亿,实现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34.3亿元,可支配财政收入超过600亿;
2、从融资主体上看:融资方实际控制人为连云港市人民政府,截止2019年3月总资产26.93亿元,2018年实现营业收入4.26亿元;
3、从资金用途上看:资金专项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借款;
4、从风控措施上看:担保为为AA发债主体,实际控制人为连云港市人民政府,截止2018年末总资产123亿元,实现营业收入5.4亿元,2016年成功发行8亿7年期企业债券,到期日晚于本次信托融资;
5、本项目提供3亿应收账款转让,同时提供抵押物评估价价值约3.35亿元,足额覆盖信托本息,连云港为极少地区融资,市场上罕见地区融资项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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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谷信托-江苏连云港

24个月

产品期限

基础设施

投资领域

严格配比,前期开放10个小额畅打

大小配比

安全评级

认购金额(万) 预期收益
100万 ≤ X < 300万 8.0%
300万 ≤ X 8.2%
【发行进度】 2019年12月16日更新:本期第5期,本期规模1000万(可募超),进款中,预计下周五封账,有下期(需QQ双录)。
基本信息
产品名称 金谷信托-汇银68号
发行机构 金谷信托
产品状态 停售
投资领域 基础设施
产品期限 24 个月
募集规模 2.6亿元
付息方式 按季付息
投资区域 江苏省 连云港市
大小配比 严格配比,前期开放10个小额畅打
本期起售日 2023-03-21
收益类型 非保本固定收益
抵/质押率 --
补充说明

本项目收益为税后;

融资方是谁?
连云港海发新农村发展建设有限公司
资金用途是什么?
信托资金用于受让连云港海发新农村发展建设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新农村建设”)对江苏海州发展集团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海发集团”) 3 亿元的债权(以下简称“标的债权”),资金专项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借款。
还款来源有哪些?

1、原债务人海发集团的经营收入;
2、融资人新农村建设的补足款;
3、担保人经营收入。

风控措施有哪些?

1、实力公司偿还本息: 原债务人海发集团(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公司对其主体信用评级AA+)对转让重组后的债权承担支付本息的义务。
2、 实力公司保证担保:江苏瀛洲发展集团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瀛洲发展”,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公司对其主体信用评级AA)为海发集团按约支付标的债权本息的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。
3、土地抵押担保:海发集团以其持有的位于海州区锦屏山东南侧 8 号地块,产权证号为连国用(2014) 第 HZ001515 号其他商服用地的土地使用权(使用权面积 88211.70 平方米,评估价值 3.352 亿元)为其在本信托项下按约支付标的债权本息的义务提供后置抵押担保。抵押合同约定信托计划成立后三个月内,土地抵押登记办理完毕。
4、强制执行公证:债权回购协议、抵押合同、保证合同办理强制执行公证。

项目亮点有哪些?

1、本项目提供3亿应收账款转让,同时提供位于海州区锦屏山东南侧的8号地块第一顺位抵押担保,抵押物评估价价值约3.35亿元,足额覆盖信托本息
2、 融资人——连云港海州新农村是海州发展集团全资子公司,实际控制人为连云港市人民政府,截止2019年3月总资产26.93亿元,2018年实现营业收入4.26亿元
 3、债务人——债务人海州发展集团为连云港市政府100%持股国有企业,是连云港市政府重要的棚改实施建设主体,最新主体评级AA+,截止2019年6月总资产390亿,2018年实现营业收入6.28亿元,2016年成功发行7年期企业债券12亿,到期日晚于本次信托融资
 4、保证人——保证人江苏瀛洲发展集团为AA发债主体,实际控制人为连云港市人民政府,截止2018年末总资产123亿元,实现营业收入5.4亿元,2016年成功发行8亿7年期企业债券,到期日晚于本次信托融资
 5、连云港市隶属于江苏省,2018年实现GDP2771亿,实现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34.3亿元,可支配财政收入超过600亿

募集账号是什么?

《汇银68号》募集账户:

户名: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

账号:010900017110165 

开户行: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长安街支行

备注:XX认购汇银68号XX万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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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格投资者认定

根据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》、《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》的相关规定,只向特定投资者展示私募基金和信托资管产品信息,请您阅读并确认:

信托产品合格投资者:

根据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》第六条规定,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,能够识别、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:

(一)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 100 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、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 他组织;

(二)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,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 然人;

(三)个人收入在最近 3 年内每年收入超过 20 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 3 年 内每年收入超过 30 万元人民币,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。

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:

根据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》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:“私募基金管理人、私募基 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,不得通过报刊、电台、电视、互 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、报告会、分析会和布告、传单、手机短信、微信、博客和电 子邮件等方式,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。”

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,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机构和个人:

(一)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机构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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